|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2073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3〕11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3〕11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濟住發〔2023〕11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已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7〕49號)和《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要求,按照省、市相關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公職律師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進中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保障中心依法管理和科學決策。
二、組織機構
風險防控科為我單位承擔法律事務工作職能的部門,是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部門,承擔公職律師日常管理具體工作,負責做好本單位公職律師的資格審核、聘任、培訓、指派、考核和獎懲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本單位公職律師申請,報請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二)考核評定公職律師的工作水平,出具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等次意見;
(三)組織開展公職律師的業務指導、培訓、交流;
(四)根據需要統籌調配和使用本單位公職律師,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事務指派、承辦、反饋、督辦等工作流程。
負責人由風險防控科科長擔任,聯系電話:2609837;電子郵箱:gjjfkk@ji.shandong.cn
三、申報程序
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在編在崗公職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工作證,經單位審查同意后,將申報材料報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申請擔任公職律師人員,應當參加山東省律師協會組織的任職前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任職條件和職責范圍
(一)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3.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4.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二)公職律師的職責范圍
公職律師可以受本單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本單位從事以下法律事務:
1.為所在單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3.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4.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5.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6.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7.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8.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9.其它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五、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一)切實加強對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職律師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準入退出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加強公職律師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公職律師隊伍綜合素質。重視發揮公職律師職能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公職律師參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支持公職律師的相關業務開展。
(二)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年度考核,如實全面反映本年度履職情況。未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不得以公職律師名義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
(三)嚴格公職律師工作紀律,公職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送省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職律師應當加入律師協會,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六、組織及經費保障
鼓勵在職人員積極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爭取為公職律師隊伍儲備力量,切實發揮公職律師在重大決策中防范法律風險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釋疑解惑、解決問題的作用。
加大公職律師保障力度,公職律師入職前培訓經費、律師協會會費及其他進行年檢考核、開展公職律師工作活動、參與培訓交流等公職律師所需經費列入單位財政預算,為公職律師參加培訓和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七、其他
本方案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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